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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直到2018年6月,张玉玺在河南高院诉讼服务自助平台查询才得知,他申请夏邑县人民法院违法刑事拘留赔偿一案,在2016年9月7日中止,中止的理由为“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张玉玺表示,关于申请国家赔偿的事情需要和律师协商,等到春节后再提交申请。
在经营风险方面,上交所要求华熙生物披露线上产品的客户忠实度情况及相关经营风险。对此,华熙生物回应称,公司的次抛原液产品具有先发优势,“故宫口红”产品则打造了国产功能性护肤品的品牌形象,所以客户忠诚度高。而核心品牌润百颜的主要电商平台的新老二次转化率整体保持在20%左右,高于行业整体水平。
基于此,CPPIB主要在整合、参与及合作3个方面展开工作,并关注于气候变化、水资源、人权、管理者薪酬以及董事会效率等具体领域。#整合:即ESG整合策略,将ESG因素整合入投资决策中。CPPIB的可持续投资团队帮助基金所有投资团队评估ESG相关内容,其中为上市公司撰写ESG报告是评估ESG因素的一项重要工具。在2018年,可持续投资团队为投资团队提供了80多份ESG报告,是2017年的两倍之多。
长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查明事实,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润光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及青州市疾控中心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润光公司卫生所在为夏富兴注射疫苗前不久曾从青州市疾控中心购买过3支疫苗的事实。青州市疾控中心提供的购货收款收据、药品材料入库单、库存材料明细账、《生物制品及一次性注射器出入库登记表》等证据,也能够形成证据链证实青州市疾控中心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1日期间所购买的狂犬病疫苗均系由长生公司生产的事实。综上,根据润光公司和青州市疾控中心提供的上述证据,可形成有效证据链证实润光公司为夏富兴注射的疫苗为长生公司生产的事实。长生公司否认为夏富兴注射的疫苗系本公司生产,应提供反驳证据,现其既不能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也不能就涉案疫苗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故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长生公司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455元,由长生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本院再审查明,2015年12月4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院再审认为,润光公司在另案判令其向受种者夏富兴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润光公司以医疗产品责任纠纷起诉疫苗生产企业长生公司行使追偿权,形成本案诉讼,则应当就长生公司应否承担医疗产品责任进行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依据以上规定,审理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生产者在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则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产者对法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当事人再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为夏富兴注射的狂犬疫苗是否为长生公司生产?该狂犬疫苗是否为合格产品?
北京公布第三轮城南行动计划9月19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促进城市南部地区加快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城南地区,指的是丰台区、房山区、大兴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未来3年,北京将启动新一轮城南行动计划,逐步将城南地区打造为首都功能梯度转移的承接区、高质量发展的试验区、和谐宜居的示范区,成为首都发展的新高地。